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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社会企业质量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北京社会企业质量协会     时间:2019-05-31

关于印发《北京社会企业质量协会团体标准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企质协〔2019〕第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积极推进社会企业质量标准建设,经研究,决定由本会秘书处牵头组织会员单位与本会相关支撑机构启动开展本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为此特制定《北京社会企业质量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并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社会企业质量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社会企业质量协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北京社会企业质量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社会企业质量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团体标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根据本会发展和市场需求,本会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并制定,由本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本会团体标准由本会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按照本会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本会推进与相关标准化组织开展合作,努力推动本会团体标准成为国内外广泛认可使用的标准。
        第四条  本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保证各参与方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方的共同需求,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本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标准领导小组”),负责整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以及对本会重大标准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标准领导小组下设标准化工作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办”),负责标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标准办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标准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立项团体标准进行审批。
 
第三章  制定要求
        第八条  本会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
        第九条  本会团体标准编号规则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组成。本会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T/BJEQ XXX-XXXX(T-团体标准代号;BJEQ-本会社会团体代号;XXX-团体标准顺序号;XXXX-年代号)。
        第十条  本会团体标准发起制定的实施者为本会或本会会员单位,以及与本会合作的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团体标准制订经费由各团体标准的实施者承担,必要的本会给予一定补贴。
 
第四章  制定程序
        第十二条  本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按照标准提案、标准立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标准批准、标准编号、标准发布和标准复审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标准提案。符合本会团体标准制定资格的实施者均可根据本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以及接受相关部门委托发起提出制定团体标准的提案。
        第十四条  标准立项。标准办对提交的标准提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标准提案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估,并对批准的立项标准提案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与本会签署《团体标准制定项目协议书》。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提案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工作组至少由2家单位组成,每家参与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位代表参与起草工作,同时可邀请业内专家加入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工作组人员不超过18人。团体标准(草案)的编写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章中的有关制定要求,完成后提交标准办审核并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征求意见。对审核通过的团体标准(草案)由标准办通过本会官方网站等相关媒体向全体会员及团体标准各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应不少于30日。对反馈的有效意见责成标准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必要时可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由标准起草工作组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一并提交至标准办。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标准办组织业内专家组成标准评审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经标准评审委员会会议协商一致,并经出席会议3/4以上人数专家成员表决同意的标准送审稿形成报批稿,提交至标准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标准批准。标准领导小组对团体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查,合格的责成标准办以公告形式发布,不合格的由标准办退回标准起草组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标准编号。由标准办负责对标准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中的团体标准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第二十条  标准发布。由标准办负责将已编号的本会团体标准以公告形式进行发布,并在本会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标准复审。本会团体标准实施周期为3年,到期由标准办根据标准实施评价效果组织对实施标准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予以修订与废止三种。
 
第五章  标准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本会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工作,本会会员及相关单位可自愿采用,并均可在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对发现问题、实施效果进行反馈,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并对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归本会所有,由本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布等事宜。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本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本会会员可通过本会标准办允许得到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本会团体标准的发展和更新,应对涉及专利的本会团体标准按照GB/T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置,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使团体标准制订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社会企业质量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